2024年10月21日下午两点,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员许春梅老师在我校学院路校区图书馆综合楼617做了题为“陈那同、异品是否除宗有法之辨析”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系永利集团304am登录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华岩论坛第91讲暨“多学科视角下的宗教学研究”系列讲座第5讲。永利集团304am登录哲学系副教授钱雪松老师主持了讲座,中心主任俞学明教授及各专业同学与会。
许春梅老师先从因明学的定义、传入我国后发展概况以及因明史上的三种主要论式作法等问题出发,给大家详细界定了讲座题目当中所蕴含的两部分内容——“同、异品”以及“除宗有法”。许春梅老师指出“除宗有法”是论辩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意味着立、敌双方在举例时不能将所诤对象(即宗有法)作为论据;并且认为同、异品是陈那为解决因法与所立法之间关系而设置的一对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且这些概念完全具有形式化意义,属于逻辑研究范畴。许春梅老师最终认为“陈那因明同、异品是否除宗有法”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同、异品是纯逻辑范畴,并未涉及宗有法问题。她强调,逻辑和辩论虽然有联系,但它们有其相对独立的研究范畴和关心的问题。
讲座伊始,许春梅老师从五个角度帮助我们理解因明这门学问:因明作为古印度五门学科体系之一,该词目最早出现于《瑜伽师地论》,但在整个因明史上亦有“正理”、“因学”、“量论”等称谓,主要由论辩、逻辑和认识论等方面构成,是一门立正破邪的方法论、工具论。因明传入中国后形成了两个传统,分别是汉传因明和藏传因明。许春梅老师分别对这两个传统作简要的概述。她特别指出现今藏传因明包摄了因明精华所在,是研究因明理论的重要阵地,“雪域藏区对这一将佛教哲学和逻辑学融为一体的量理学说的研究,学者之众、论著之多,无不令世人为之惊叹!”因明学在传入中国后慢慢落地生根,发展出了因明的三科体系“摄类学”、“因理学”和“心类学”,并逐步形成了有次第的因明教学体系,在理论以及实践层面都取得了成效。因此,中国已然是因明的第二故乡。
在进行简单引入之后,许春梅老师开始就讲座中心议题展开论述。立正破邪的方式分为自悟和悟他两种类型,自悟只涉及到自身,但悟他就涉及到向外传播以及传播方式的问题。在此,许春梅老师特意强调,面对宗派林立的古印度,如何对内教化学徒,对外破他宗,迫在眉睫的就不是哪宗、哪派、哪家、哪人是定量、是权威,而是先要有一个公共的“成量”标准。在古印度因明史上先后流行了三种重要的论式作法,即五支作法、三支作法和应成式的作法,许春梅老师逐一作了介绍,一方面使我们了解了每一种作法是如何个作法,另一方面使我们了解到了它们相互之间的沿革与创新。
五支作法作为古因明主要的论式作法,由宗、因、喻、合、结五部分构成。宗部分用于提出观点、主张,因部分则是为观点、主张寻找理由、依据,喻部分则通过举例类比,合部分则用于声明所诤对象有无该因,结部分则是结论,观点、主张得证。例如:
(宗)鸵鸟会飞,(因)以有翅膀故,(喻)如乌鸦有翅膀且会飞,(合)鸵鸟有翅膀,(结)鸵鸟会飞。
许春梅老师指出五支作法包含两个过程:一是从宗到因的溯因过程,为观点寻找能为对方接受的理由,二是从喻、合到结的类比推理过程,其中,前者属于非逻辑过程,后者属于逻辑过程。五支作法作为悟他的方式,在具体论辩过程中要遵守共许原则,即双方都要接受许可,具体表现在:(1)对宗支不能有歧义,(2)所给理由,(3)喻支上所举事物,(4)合支所诤对象有/没有该因。由于所举事物必须共许,这就决定了所举事物不能是所诤对象,(即“除宗有法”),否则将犯循环论证的过失。
尽管在漫长的古因明时代,人们主要采用五支作法,但它所存在的缺陷却是显而易见,被记载在“过类篇”中。其缺陷主要表现在其所使用的类比推理无法处理“相关性”问题,即它无法谈论两对象之间的相关性,以及两属性之间的关系。因此,许春梅老师指出,五支作法在立论层面难度很大,但在破论、反驳方面仍是很得力,只需要举反例即可。
通过分析五支作法的缺陷,许春梅老师引出了一个正确的推理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一是前提内容真实,二是推理形式有效,即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的推出关系。五支作法只满足了前提内容的真实性,却无法给出有效的推理形式。这也就是为什么用五支作法时虽然给了真实的前提仍常常会导出虚假的结论的原因。因此,五支作法不是一种可靠的“成量”标准。
相较于五支作法,陈那的三支作法将同喻改成“有因必有宗,如正面例子”,将异喻改成“无宗必无因,如反面例子”,其中,喻有两小支,同喻和异喻。三支作法往往将喻的这两句同时写出。而且同喻和异喻都包含两部分,一是因与宗之间的关系,二是举例。在因、宗关系上,不论是“有因必有宗”,还是“无宗必无因”,从形式上看其所表达的都是“因是宗的充分条件”。此时,一旦有因,与前者结合就是充分条件肯定前件式,与后者结合就是充分条件否定后件式。这两种推理形式都是有效的,即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的推出关系。正是基于此,所以陈那将合支与结支都去除了。三支作法有了有效的推理形式以后,则一旦给出真实的前提内容,就不会导出虚假的结论。关于前提内容的真实性这一点,由共许原则即可实现,具体表现在:(1)对宗支不能有歧义,(2)所给理由必须共许决定,(3)喻支上因与宗之间的关系,以及所举事物都必须共许极成。其中,所举事物必须共许,即要求不能举所诤对象,即必须除宗有法。
用三支作法可以这样来构建论式:
(宗)此山有火,(因)以有烟故,(同喻)有烟必有火,如灶;(异喻)无火必无烟,如池塘。
许春梅老师指出三支作法也包含两段过程,从宗到因是为观点、主张寻找理由、依据的“溯因”过程,从因、喻这段是省略了结论的演绎推理过程。此外,事例在三支作法中已不再承担推理、例证的功能,而是起到形象说明、辅助理解的作用,以帮助人们理解因与宗的关系。
那么,为什么是陈那才解决了因明论式作法中的推理形式有效性问题呢?许春梅老师指出这个问题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前者即是陈那时代已经出现的句子结构分析法,后者则是陈那所创造的一对概念,即同品和异品。从文献来看,在《瑜伽师地论》的“因明处”已经出现了句子结构分析法,它将表达观点、主张的句子(即宗支)分成了两部分,称前部分为“自性”,称后部分为“差别”。关于这两个部分,因明上还有“有法”与“所立法”,“所别”与“能别”,“宗依”与“宗依”等称谓。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在形式、结构上分析句子,将句子拆成其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对句子的分析转化成对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的探究。陈那巧妙地将句子结构分析方法运用于因明论式中,宗支析出了“有法”和“所立法”,因支则析出了“因法”,所以,因证宗的问题实际上就转化成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陈那因明正是通过“有法”与“因法”的关系,以及“因法”与“所立法”的关系间接地得到“有法”与“所立法”的关系。其中,“有法”与“因法”的关系问题只须选用决定同许为有法的法即可解决。
至于“因法”与“所立法”的关系问题,陈那是通过“所立法”将论域分成了两类来解决,一类是有所立法的事物,一类是没有所立法的事物,陈那称前者为同品,称后者为异品。例如,论式“此山有火,以有烟故”,其中,“所立法”是“有火”,如果将“一切地方”做为论域,则同品是指有火的地方,异品是指没有火的地方。由此可见,同品与异品是一对矛盾关系的概念,论域中的任何一个事物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不存在既是同品又是异品的事物,也不存在既不是同品也不是异品的事物。如此一来,就使得因法与所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就转换成了因与同、异品的关系问题。因法与同品只有相交、包含和全异等三种关系,因法与异品也有相交、包含和全异关系,通过排列组合,因法与同、异品共有九种关系,因明称之为“九句因”,即九种因法。其中,第二、八句因是正因,它保证了只有同品才有因法,即有因法的都有所立法。第四、六句因是相违因,它保证了只有异品才有因法,即无所立法的都有因法。第一、三、七、九句因是共不定因,它使得有些同品和有些异品都有因法,即有些因法有所立法,有些因法无所立法。第五句因是不共不定因,则同品没有因法,异品也没有因法。有了九句因以后,它使得判断因的正确与否变得有章可循。许春梅老师指出这个工作是确保形式有效性的关键步骤。
通过上述的分析,许春梅老师指出“陈那同、异品是否除宗有法?”是一个伪问题也就明朗了。“除宗有法”是指举例时不能举所诤对象,它是论辩所遵循的一条重要的非逻辑规则,属于论辩的范畴;而同、异品是为解决因法与所立法之间关系而设立的一对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它不涉及到任何具体对象,是纯形式的概念,属于逻辑范畴。同、异品与“除宗有法”分属逻辑与论辩这两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领域。
进一步,许春梅老师还讨论了这个伪命题是如何出现的。她指出其直接原因是由于近代以来人们在将三支作法与西方三段论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在如何解释三支作法中的举例的作用及其与喻体之间的关系中出现。
(1)一种观点认为喻体与喻依无关,喻体是由同、异品与因法的关系得到,而且《门论》中陈那对同、异品的定义也没有说要除宗有法,因此,同、异品都不需要除宗有法。
(2)一种观点认为喻体是由喻依的完全归纳得到,喻体是普遍命题,喻体涉及同、异品,而喻依要除宗有法,所以有学者认为只需同品除宗有法即可,异品则不言而喻,不需要单独说明。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喻体由喻依归纳得到,由于喻依是要除宗有法的,所以喻体是除宗有法之外的普遍命题(即“除外”命题),而且同、异品都要除宗有法。
(4)另一种观点认为喻体由喻依归纳得到,但所诤对象是否有所立法须等论证完才知道,所以有可能同品需要除宗有法,有可能异品需要除宗有法。
许春梅老师也给出了她的回答,她认为喻体与喻依既有关又无关,说其有关是因为喻依能形象、具体地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喻体。说其无关,则是因为喻体不是由喻依归纳得到的。
进一步,许春梅老师指出这一伪命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将论辩与逻辑作相对区分。三段论是典型的逻辑推理形式,而三支作法则是论辩形式,既包含了非逻辑的过程,也包含了逻辑推理过程。正确的做法应将三段论与三支作法中的逻辑部分进行比较。辩论探讨核心在于立、破及其过失等等问题,其目的在于教化,于是,辩论关心立、敌双方,甚至包括公证人;关心论辩时处所及环境;关心论辩形式以及所必须共同遵循的规矩、约定等等。相较之下,逻辑更关注形式、结构、关系、规律,以及推理,特别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出关系。因此许春梅老师强调研究陈那因明逻辑思想的第一步必须在逻辑与论辩相对区分的框架下进行,必须从逻辑的研究范畴、方法及对逻辑的应用等几个角度展开陈那因明逻辑思想的整理与研究。
许春梅老师在介绍完了五支作法和三支作法之后,又介绍了应成式的作法,这是辩论者在辩经中所运用的构建论式的方法。应成式的格式是“ 有法,应是 ,是 故”。这三个空格分别填入“有法”、“所立法”和“因法”。许春梅老师指出应成式的作法在本质上仍属于三支作法,其已内含了三支作法中的宗、因、喻三支,“ 有法,应是 ”是宗支,“是 故”是因支,喻支则隐在“应是 ”和“是 故”中。应成式的作法相较于三支作法,沿革了句子结构分析方法,使有法、所立法和因法等一目了然,更便于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
讲座最后,钱雪松老师对许春梅老师的到来及讲授再次表示感谢,并进入问答环节,许春梅老师针对老师及同学的问题一一给出了回答。五点二十分,讲座圆满结束。
(文)乔昂/(图)徐皓天/(排版)倪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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