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晚,永利集团304am登录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华岩论坛第90讲在我校学院路校区图书馆综合楼0417顺利举行。此次讲座的主题为“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是永利集团304am登录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推出的“多学科视角下的宗教学研究”系列讲座之第4讲,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东平主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生担任与谈人,永利集团304am登录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教授俞学明主持。
针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周东平教授主要从佛教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广泛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及其特征,以及中国传统法律对佛教的制约与反作用这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周教授指出,随着佛教的本土化,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体制、经济形态、文化生活乃至法律意识均深受佛教的广泛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及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佛教对传统法律渗透的多元性、佛教影响传统法律内容的复杂性,以及佛教影响传统法律进程的曲折性等方面。而且,中国传统法律对佛教亦存在一定的制约与反作用。由于统治者控制佛教的企图与努力在不断增强,使得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及其特征只能被限定在一定的框架之内。
此次讲座的第一部分,周教授首先谈及了佛教在中国的本土化,在周教授看来,自我变革是佛教能够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前提。佛教能够化解来自中国传统伦理的压力,以寻找契合点。例如,“五逆罪”就是人类文明的相似性被转变为佛教在中国生根的依据,如佛教放大孝观念、弱化无父无君理念,尊君重父思想被更大程度地挖掘。佛教也能够调和融合、随时吸收本土的传统,比如“五戒”与“五常”的对接,不杀生就是仁,不偷盗就是义,不邪淫就是礼,不饮酒就是智,不妄语就是信。此外,历代统治者对佛教的规制,更加速其本土化,如“度牒”制度对出家的限制,或者如《大明律·礼律》“僧道拜父母”条那样,直接改变佛教的某些规定。所以佛教的本土化不仅受迫于儒、道的非难,更因政权的直接压力。只是,本土化的佛教遂能化解诸多难题,为中国古代各阶层普遍接受;佛教也与中国传统文化紧密连接,并产生巨大的影响,中国传统中的很多东西已经无从分辨究竟源自本土还是受到佛教的影响。其次,周教授详细论述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也深受佛教影响。在政治观念上,除了“受命于天”的传统正当性事由外,佛教也成为当时社会政治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且众多佛教徒与中国古代政治关系密切,统治者也把佛教徒视为王化下的臣民,对寺院、僧侣的规制是国家的当然权力。
在此基础上,周教授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意识无法摆脱佛教的烙印。中国古代法律与佛教理念上各具伦理性,但前者是入世的、世俗的,后者是出世的、神圣的。两者的抵牾冲突,导致佛教进入中国的过程并不顺利。随着佛教被中国统治者与社会接纳,遂对中国古代法律意识产生两极化影响,或固化、或冲击着某些法律意识。中国古代法律意识具有世俗性、伦理性,法家思想影响下的秦汉时期缘法而治的思想比较深入人心。在此,周教授引用了汉宣帝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的说法,并指出其可视为当时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汉末。秦汉法律意识的体现是以“载籍”为准,说明那时的人较为普遍地认同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甚至否定法律的儒家士人,也会撰写律令章句,解释法律,以此表达自己的政治理念。随着独尊儒术的推进,法律的功能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礼教思想逐渐抬头。尽管今人对古代政治模式的论断有儒表法里之说,但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中,礼制仍然优于法制。这种思维往往容易从根本上冲击法律的世俗性。世俗性意味着法律的工具性,法律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而在礼治思想下,法律是先验的,法律之上存在更永恒的价值。从该角度出发,可以理解为何复仇在中国历史上屡禁不止。因为复仇者实施的超法规的应受处罚的行为,却是礼典所容许的礼仪性、褒扬性行为。对于只不过是威慑手段、工具性的刑罚而言,是无法获得复仇那样被赋予更高道德的资格。这种礼治思想下的法律意识本质上能够为佛教所接受,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意识有着深远影响。
《旧唐书·傅奕传》载:“其有造作恶逆,身陷刑网,方乃狱中礼佛,口诵佛经,昼夜忘疲,规免其罪。”以佛法替代刑罚消除罪孽,不仅意味着佛法能够减轻人的再犯可能性,而且意味着佛法具有对刑罚的替代性。在周教授看来,这种观念合乎中国传统的法上有法的法律意识,对中国传统上否定法律功能的礼制思想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更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普罗大众对法律还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和畏讼心理,这与中国传统的无讼观念有内向联系。佛教对讼争的基本态度是:第一,佛教的禁欲性特点本质上反对佛教徒对外物的追求;第二,佛教的轮回报应观主张讼争会因缘起带来恶报。无讼观意味着拒绝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外在利益,不论这种利益是否合理。从否定对外物的追求来看,佛教与无讼观存在内在契合,从而推动着无讼观念的发展,固化了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意识。最后,佛教的慈悲观、生命观也影响到中国古代的法律意识,皇帝的赦免,乃至法官的慎刑、活人思想等,无不与之密切关联。这些理念和制度本是中国法律固有的,但随着佛教的传播,深受佛教影响的人们也开始用其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成为内心确信的途径之一,从而固化了此类传统思想。
此次讲座的第二部分,周教授主要针对的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及其特征。他指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甚广,无论前述法律意识,还是法律指导思想中的平等、慈悲、慎刑、报应等观念,具体的立法内容,乃至司法实践、犯罪预防与矫正,皆可见到佛教的踪影。周教授首先谈论了佛教渗透的多元性:尽管不宜过分夸大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佛教影响,但历史上中国古代的立法、行政乃至司法等确曾深受佛教影响。具有佛教色彩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透过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司法者渗透于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还能透过普通的虔诚佛教徒影响到日常的法律实践。人能弘道,非道能弘人,佛教之所以能够通过这些掌握国家权力以及践行法律的主体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佛教的理念或者功能得到他们的认同,进而对这些人的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等产生影响力。其次,周教授讲述了佛教影响内容的复杂性:中国传统法律内容受到佛教复杂影响的前提,在于中国传统法律与佛教理论体系之间的相悖。但与中国传统相悖的内容还能够被传统法律吸纳,既说明其显然不可能绝对违背中国传统,也说明其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吸引力。当然,还有一部分内容可能因为虽为中土所无,但它们的存在能够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所欲达成的目的具有加功作用而被利用,如十恶概念、地狱观念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最后,周教授又论及佛教影响进程的曲折性,并在某种程度上呈抛物线状发展。例如,中国传统法律的罪观念受佛教影响而呈现两面性,佛教的罪观念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观念,何种行为为罪、何种行为应受刑罚,都需要罪观念提供正当性基础。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过程中罪与刑的分离、罪责自负的深化等,都可能受到佛教的影响,甚至某些特定的罪名从形式或者实质上,也能找到佛教的影子。
第三部分,周教授具体围绕中国传统法律对佛教的制约与反作用展开论述。首先是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异同关系。周教授指出,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异同是前者对后者形成影响的基础。从整体来看,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相同性是两者关系的主流。相同性有助于佛教徒守法,如佛教对中国传统社会中民间无讼观念乃至官员化死为生的司法观念的强化。相异性则会侵蚀人们的守法意识,如佛教戒律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家族义务与国家义务,地狱观念的效果也具有两面性。其次是中国传统法律实践中佛教影响的双重性,从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实效的积极性来看,基于佛教理念所具有的高道德标准性,人们很容易认为佛教徒因为规范严格而更具卓越操行。的确,无论出家佛教徒还是在家佛教徒,相当一部分在谨守戒律的同时,也能够模范地遵守法律。但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来看,佛教也不乏消极性影响。最后,周教授指出,随着佛教的壮大和对社会影响的深入,统治者控制佛教的企图与努力也在不断增强。在管理手段上,国家法律,如唐代《唐律疏议》与《道僧格》,宋代《庆元条法事类》中的《道释门》,层出不穷。在管理内容上,中国古代国家对佛教徒的出家进行严格限制,对佛教徒占有的财产等进行限制,也体现为对佛教徒日常行为的严格限制。总之,中国传统法律之所以接纳佛教,既受信仰的影响,也有政治统治的需求。因此,当佛教壮大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时,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法律肯定要做出回应,以反馈这种新情况。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在对佛教影响保持相当开放性的基础上,仍然设定了某种意义上的底线和框架。
通过周教授对上述层面的论述,可以深层次地透视中国传统法律与佛教之间复杂而纠结的关系。佛教理念在经历中国化后,奠定了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前提。作为推动法律治理的方式,它实际上呈现两面性,即佛教的忍让、禁欲、自律等,有助于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控制。但佛教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根本上的不一致,仍然会使得这种控制一不小心就可能失控。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的佛教影响是建立在整体的宗教管理体制下,体现中国本土法律文明与外来宗教文明、法律文明的深刻冲突。只是这种冲突的结果,既非本土战胜外来,也非外来战胜本土,而是本土对外来文明的有限接受。
总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试图从佛教理念中吸收优秀的成分(从对统治有利的角度讲则是有利成分),也企图排除佛教理念中糟粕的部分。从这种历史发展脉络中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文明化,确实在某些层面上受到佛教的有益影响。同时,中国古代国家仍然试图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佛教,将佛教徒变成可以管控的顺民,并且,这种管控的程度比同是信仰佛教的日本来得更深入。在这种两面性状态下,不仅佛教的功能得以体现,法律的功能也得到展现。信仰何以影响法律,法律又何以反控信仰,这便是构成中国传统法律与佛教关系中最为重要的研究主题。
在与谈环节中,张生老师针对周教授的研究补充了自己关于宗教工具性的理解和看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大一统的专制正统为轴心的体系中诸多宗教都变成了政府、法律的工具,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儒释道三教实际上汇合成了一个高级法器,而体现为规范性、普遍性和引导性。在此基础上,张老师提出了如下问题,即中国古代有一个从司法实践到理论,再到法典编纂的自身统一性,佛教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具体何在? 同时,张生教授提到,目前周教授的研究更多地关注中国传统法律与汉传佛教之间的互动,以后是否可以将研究拓展到与藏传佛教之间的相互影响。
对此,周教授解答到,汉代真正的学问是经学,对于经典的解释和再解释就成为了两汉时期儒学的景观,而且是世代相传的。这样的一种讲解和传承方式是与法律的官方解释不一样的,那么对于佛经的传译与讲解就从方式上受到了传统经学的影响,实际上,佛教还有另外一个任务,即如何从从信仰的角度扩大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将经典口语化、普及化。结合《唐律疏议》的疏议体,可以看到儒家固有的传统方式即是对疏议体的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包括法律体系的内在解释也是受此影响而得到自洽的可能。所以说,儒学对经典的解读,以及佛教对经文的开显,都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疏议体的最终形成。
(文:王子健 图:孙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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